近期在“两拖欠”处置工作中,部分单位在与分包分供方谈和解方案时,因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争议较大,造成和解协议无法最终达成。于是就有人提出:能否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违约金?如果不约定违约金是不是就不用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20年10月30日,信息公司(乙方)与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智能管理综合服务系统(平台)合作商招募项目合同》,约定由信息公司开发软件并提供技术集成服务,合同总价款769万元。其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约定了进度款、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但并未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上述合同订立后,信息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相应的软件开发等工作,并于2021年1月通过验收。后科技公司共向信息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200万元,剩余合同款项未支付。为解决纠纷,信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相应合同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在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信息公司已完成了涉案软件除政务办公自动化系统外其他系统的开发,并获得初验通过,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涉案软件初验款项支付给信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涉案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作出约定,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于信息公司有关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由上述案例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多种路径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并不是合同不约定违约金条款就不用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还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表明违约责任具有法定性,合同未约定并不影响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
此外,关于未约定违约金时违约方需要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标准,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即按照LPR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按现行一年期LPR3.0%的标准,违约方需要支付的逾期付款损失标准大约在年化利率3.9%-4.5%之间。根据公司过往有关案例,大部分法院通常按照LPR或LPR的1.3倍支持逾期付款损失,也有部分法院和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LPR1.5倍的标准予以支持。不管是按照LPR,还是LPR的1.3倍至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标准由法院、仲裁机构在裁判案件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等多种因素进行裁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违约金标准还需要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要求。《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按此规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果不约定违约金,那么逾期付款利率就需要按照日万分之五(折合年化约18%)来计算。
因此,各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高度重视以下几点:一是违约金有约定比无约定更有利,违约金不约定不等于没有,不约定的后果可能更严重,甚至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二是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具体,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司管理要求,严禁与分包分供方约定高额违约金,坚决防止产生重大违约损失。三是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范本设计了对我方最有利的违约金条款,应当严格执行,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四是在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同相对方协商、沟通,力争获取违约金的减免,尽可能防止发生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