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并于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3条,针对实践中诸多争议疑难问题明确法律适用依据,部分条款较以往司法实践惯例作出重大调整,尤其是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优化、挂靠及违法分包规则重构、结算新规、优先受偿权细化等内容,将对施工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分两期对该司法解释新规进行解读,本期聚焦核心调整内容。
一、必须招标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弹性调整,衔接政策迭代(第1、2条)
(一)从静态刚性审查到动态弹性认定
民法典施行前,旧建工司法解释及《建工司法解释(一)》对必须招标工程合同效力认定规则刚性十足:依法应招标未招标、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一律认定无效。随着国家大幅缩减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大量早年强制招标项目已退出名录。《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条明确,合同订立时属必须招标范畴,但起诉时因政策调整不再纳入的,人民法院不再仅以应招未招否定合同效力。该调整兼顾政策迭代与交易安全,有效化解存量项目结算纠纷,系对原有规则的柔性修正。
(二)关键注意事项
1.效力补正时间节点明确为“起诉时”;2.若存在借用资质等其他无效事由,合同仍属无效,该条款仅解决“应招未招”单一情形效力问题;
3.仅适用于招标范围缩小情形,不可反向推导未招标合同一律有效。
(三)规范招投标核心流程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2条明确,先签后招、串通投标、招投标阶段就工程核心价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先行谈判的,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认定中标及施工合同无效,筑牢招投标监管底线。
二、挂靠情形结算规则:细化多方主体责任(第3至5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挂靠(借用资质)现象频发,其法律关系较转包、违法分包更复杂,涉及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供应商四方主体的表面与隐藏行为。《建工司法解释二》第3、4、5条明确三类核心协议认定规则:
(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切断利益链条,明确维权路径
明确借用资质合同(挂靠协议)无效;资质借用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从司法层面切断挂靠利益链条;挂靠人可基于合同相对性,向被挂靠人主张质量合格工程的折价补偿款。
(二)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区分主观状态,明确责任主体
1.发包人不知晓且不应知晓挂靠事实的,基于合同相对性,挂靠人无法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仅能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维权;
2.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关系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因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按隐藏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结合付款记录、履约事实判令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挂靠人、被挂靠人与供应商之间:依托表见代理,界定合同相对方
此类多为买卖、租赁合同,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需结合《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定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的,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不构成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三、挂靠、违法转分包规则重构:废除“实际施工人”,严守合同相对性(第6至8条)
(一)核心变革:“实际施工人”概念退出,切断突破合同相对性路径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6条系本次改动幅度最大、影响最深的条款。新规废止沿用二十多年的“实际施工人”概念,替换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明确,此类主体不得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或损失赔偿,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配套维权路径:代位权+农民工工资专项保障
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路径被切断,但新规提供替代维权方式:一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实现债的保全;二是衔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8条明确农民工可依法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先行垫付、清偿欠付工资,该规定仅适用于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债权不适用,确立商事工程款债权与民生工资债权双轨并行机制。
《建工司法解释二》关于工程款结算规则、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细化及其他规定,我们将在下期《每月说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