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保是否有效?
□集团公司法规部 田金龙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其中,关于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保是否有效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给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裁判尺度。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保安公司不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将相关费用以补助形式直接发放给朱某,朱某为此签署书面文件。此后,保安公司按文件约定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一段时间后,朱某认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保安公司事先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安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安公司与朱某关于不缴纳社保事项有书面协议,故不支持朱某有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后朱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关于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社保是否有法律效力?审理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双方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保安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朱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审理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由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折现”协议是否有效,此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或案例。第一种观点认为其协议认为无效,因为缴纳社保是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或双方以声明或协议的形式约定不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协议在一定条件下有效,这是因为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放弃缴纳社保确系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则属于其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第三种观点认为有效,原因在于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个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劳动者如果自身愿意放弃社保权益,国家也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干涉。
  但最近发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指出,不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还是劳动者单方面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约定或者承诺在法律上均被认定为无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且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属性的义务,并且众所周知的是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其背后的法理为代表着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此种约定或承诺不缴社保,无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都因违反法律明确规定,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该典型案例最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统一了对此争议问题的司法态度,即使在“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前提下,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缴社保的,也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对此原因,最高法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论述:“从长远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帮助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和丧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且明确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责任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预防纠纷,促推社会治理。”
  不过仍需注意,用人单位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如果此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过社会保险费补偿(如以补助形式发放),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这部分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这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因与劳动者的无效约定而免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不能既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保补偿,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从而获得双重利益。这样规定既保证了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社保保障,又避免了劳动者因不当行为而获利,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公正。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能同意员工不缴纳社保或将社保费折现的要求,并应按照要求为其正常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如前所述,此类协议是无效的,用人单位还将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局面: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以及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并清晰告知员工: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双方无权通过协议变更或免除。并将此书面沟通记录(如邮件、盖章的通知书签收回执等)妥善存档,作为日后证明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主动遵守法律的证据。

版权所有:隧道工人报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