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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如何应对?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一段时间以来,集团多个单位收到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冻结债权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方冻结有关分包分供方的债权,或将有关债权直接支付给法院或第三方。那么,有关协助执行的通知如何应对?如果置之不理会有什么后果?本期《每月说法》对此进行解读。
  协助执行一般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建筑行业上下游关系复杂,牵涉的债权债务关系众多,作为我方债权人的分包分供方又往往是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方,分包分供方对我方享有债权,但又不能偿还其自身的到期债务,如果分包分供方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就可能会向分包分供方的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协助执行或冻结债权。例如,我方某项目部欠付甲混凝土公司的货款,而甲混凝土公司又欠付乙水泥厂的货款,我方项目部与乙水泥厂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但乙水泥厂在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混凝土公司的货款时,法院就可能要求我方冻结对甲混凝土公司的付款,或直接协助将我方欠付货款直接支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乙水泥厂是债权人,甲混凝土公司是债务人,我方项目部是混凝土公司的债务人,是乙水泥厂的次债务人。
  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协助执行有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由此可见,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协助执行的有关义务或置之不理,不仅可能导致产生赔偿责任等额外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形式上的核查。一要核实送达人的身份。法院一般采用专人现场送达或者邮寄的方式对协助执行文书进行送达,若直接送达要核对送达人员的证件,若邮寄送达应注意是否采用法院专递等合法形式。二要核实协助执行事项是否与本单位有关,相关文书填写的送达单位是否是我方机构,以及法院公章是否齐备,并在签收送达回证后记录好送达时间。
  其次,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有关项目部、财务部门应对被执行人在我方是否享有债权、债权的具体金额及付款情况、债权是否到期、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被执行人对我方享有的金钱债权是否已转让等情况进行详细审查,确定是否应由本企业协助执行,或所涉及财物、票证等是否确实保存在本单位。此外,还要核实我方是否已按其他法院等执法机关要求采取了协助执行措施、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协助执行的因素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与法院沟通确认协助执行事项的真实性与具体内容。
  第三,如果对于协助执行的债务有异议,如存在被执行人在我方无债权、债权金额错误、债权付款条件未达成等情形,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我方对协助执行的内容有异议的,要及时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时限内(一般是15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中止协助执行的有关程序。
  最后,如核实无异议的债务,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协助法院执行,如协助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与财产信息;协助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转交财物或票证,并由被交付人签收;协助法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如果是冻结付款的协助执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暂停对被执行单位付款。在协助法院执行后,要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事项的具体情况,以避免与被执行人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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