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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7日
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何时成立?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文章字数:2075    文章浏览数:303
  随着项目管理的日益规范,物资买卖、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招标逐渐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那么,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自何时成立?招标应注意哪些方面?本期《每月说法》,我们通过案例来看招标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
  2008年3月2日,中新资源公司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及设计标书,就EM油田50万吨产能建设地面建设工程设计项目进行招标邀请。邀请函载明,招标时间为2008年3月6日16时,2008年3月13日11时开标,并对于项目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要求、设计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均有明确约定。大庆油田公司应邀参加了该项目的投标。
  2008年3月17日,中新资源公司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设计费用标准为直接工程费的10%。在收到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大庆油田公司实施了该项目的初设工作,完成了两个初步设计方案,并在2008年4月14日中新资源公司北京分公司召开的审查会上接受了审查。会议决定大庆油田公司应在业主提供全部参数后,18天内完成方案修改工作。在此之后,由于中新资源公司一直未提供技术参数,导致大庆油田公司的设计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大庆油田公司多次与中新资源公司进行联系,但均未获得答复。
  2008年11月15日,大庆油田公司委托律师向中新资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新资源公司收函后5个工作日书面答复大庆油田公司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未答复,视为中新资源公司要求终止履行设计合同,大庆油田公司将解散设计项目组。中新资源公司于11月21日接收,但未有明确的书面答复。故大庆油田公司终止设计合同的履行,解散了设计项目组。
  后大庆油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新资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费52.3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4万元),并赔偿自2008年4月15日至2008年11月29日共计176天的窝工损失人民币719.66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大庆油田公司与中新资源公司的委托设计合同是否成立成为核心争议焦点。中新资源公司主张,本案所涉及项目必须经法定招投标程序,同时主张因本案的招投标程序中存在诸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情节,因此招投标行为无效,进而大庆油田公司与中新资源公司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不成立。但大庆油田公司持相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EM油田50万吨产能建设地面工程设计项目系中新资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与大庆油田公司订立的。中新资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的《投标邀请函》系中新资源公司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大庆油田公司收到《投标邀请函》后,按照中新资源公司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中新资源公司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提出了设计项目的报价,参加了项目投标,递交了投标文件。大庆油田公司的投标文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中新资源公司接受,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大庆油田公司投标行为的性质应为要约;中新资源公司经过开标与评标程序,于2008年3月17日向大庆油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意大庆油田公司的要约行为,中新资源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性质应为承诺,该《中标通知书》到达大庆油田公司时起承诺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虽然案涉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少于三人、出售招标文件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20日、未记录开标过程等不规范行为,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情形。中新资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招标行为无效,并进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中新资源有限公司给付大庆油田公司设计费252.76万元。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最终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因此,经过招投标的合同,中标通知书一旦下达,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已确定,违反中标通知书的约定即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我集团在对外进行物资、设备、分包等招标时,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一定要慎重,尽可能避免招标完成后对招标内容的变更或取消,防止违约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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