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我集团在城市中的施工项目也越来越多。城市人口多、交通状况复杂,施工管控如果存在缺陷就可能给周边的行人和车辆造成损害。那么,在城市中占道施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2014年10月21日晚间,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华龙大道隆鑫工业园B区路段时滑倒受伤。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查明事故现场路面因施工铺设有钢板,张某自述摔倒原因系道路上铺设的钢板上有异物造成车辆滑倒,证人梁某证实钢板上较滑,证人王某证实钢板上有类似油水物质,交警部门最终无法查清原告驾车摔倒的原因。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筋伤及其他损伤,住院21天,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认为,其滑倒路段系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路段,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是工程建设方,中铁公司是施工方,重庆市政园林局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均未尽到道路维护职责,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公司、重庆轨道交通集团、重庆市政园林局共同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9611.90元。
在案件审理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方对张某受伤的结果是否有责任?各负多少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现场的工程建设方为被告重庆轨道交通集团,该集团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被告中铁公司,中铁公司系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公司,故相关责任应由作为工程施工方的中铁公司承担。关于本案事故责任问题,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原告提交的照片来看,事故发生现场道路上铺设有钢板,但铺设有钢板的路段周围由施工单位仅在道路左侧设有围栏,并无明显的图案或者标识来警示他人路面铺设有钢板,故工程施工方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驾驶摩托车未靠右行驶,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受损害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中铁公司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重庆轨道交通启动修建轻轨工程之前已向被告重庆市市政园林局提交了占道申请书,占用期间道路由占道方管理,被告重庆市市政园林局在原告发生事故时并非道路的管理者,故不应对原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一些我们在施工中习以为常的措施在发生事故后,有可能成为施工方承担责任的隐患。为此,在城市施工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施工现场注意细化警示标志设置要求。涉及到施工区域与通行区域交叉的,应当在风险区域附近明显的位置设置明确、具体、醒目的警示、限速标志,并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在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应安排专人负责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因施工需要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或者在公共场所、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情况时,应当在明显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虽然中铁公司在施工区域起止处设置了施工告示,也采用围挡将施工区域和通行区域进行隔离,但在存在风险隐患(铺设钢板的路面)的地方未明确设置警示标志(例如“路面有钢板,小心侧滑”)提示所存在的具体风险,也未设置限速标识、减速带等提示驾驶员应当减速行驶;安全措施方面,项目也未针对性地在铺设钢板的道路附近优化照明条件、增设灯光,致使最终对路人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二是封闭式施工区域应建立严格的工地准入机制。在施工范围内做好围挡,加强工地安保和门禁制度,严格准入机制,杜绝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实需要进入工地现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纪律,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要时签订免责协议。保安人员应对有正当理由进入现场的非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必要时汇报项目现场负责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严格禁止其进入。
三是要提高证据意识。施工方应妥善留存已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尽到提醒义务的证据。如:对设置好警示标志、围挡、施工图示、安全风险提示及其他安全措施的工地分时段进行拍照、摄像;在重点区域增加有较长存储时间的监控设备等。在发生事故后,施工方要在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拍照、摄像等),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尽量保存更多的证据(如:他人是否酗酒、吸毒、危险驾驶等情况)。工地周边有监控录像的,要注意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防止发生诉讼后无法举证。
四要注意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对在建工程需采用围挡、占道施工、破坏既有路面的,应当按照地方交通警察或者路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并对防护措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安排专人妥善保留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
五要高度重视工程保险管理。洽商保险合同时将此类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范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得到赔付。本案因施工导致章某受伤的情况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项目部通过对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进行理赔,减少了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