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五章,七十九条,主要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演变而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主要有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与人身关系比较密切的规定,其亮点有以下几点。
1.明确界定了“亲属”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近亲属之间才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近亲属之外的亲属之间就没有法律承认的权利义务,但原来的法律关于亲属,尤其是近亲属问题没有统一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高度进行了界定和统一。
2.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可撤销
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实践中,在对方知情情况下,疾病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重病在身仍不离不弃的爱情故事我们有目共睹,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实有干涉婚姻自由和自主之嫌。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对配偶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的行使要在知道起一年内提出。
3.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在日常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需要处理大量的家庭事务,像购置生活用品、医疗、子女教育等法律行为,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并没有对此种行为进行界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条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增设的规定贴近人们的生活,填补了现行婚姻法的空白。
4.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劳务报酬、投资收益、受赠财产为共同财产中新规定的内容,这一修订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加明确,使夫妻共同财产“不留死角”,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5.规定家庭成员和家庭关系建设
家庭是亲属的基本单位,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团体。无论是社会的发展还是民族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安宁和秩序的稳定,都必须有稳固的家庭关系提供保障。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专门规定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通过规定家庭成员和家风建设,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为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让人民安居乐业,享受幸福安康的生活。
6.确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收了这一原则,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是将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吸纳到立法中,提高了立法层级。
7.设置离婚冷静期
鉴于我国离婚数量和离婚率不断增高,影响家庭关系稳定,婚姻家庭编采取冷静期的立法措施进行适当限制。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了登记离婚的冷静期制度。第1079条规定,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将原来在实践中掌握的又分居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诉讼一般判决离婚的做法,明确规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的”,才准予离婚。由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两个冷静期构成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将会比较有效地控制离婚数量和离婚率的不断攀高,也是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亮点之一离婚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8.第一次规定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过身份权请求权,形成立法缺漏。当身份关系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缺少明确的救济方法,只能依靠侵权法的救济,形成了对身份权保护不周的问题。民法典确立了身份权请求权的救济方法,即:“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据此,在身份权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照这一规定,行使身份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使我国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体系得以完善。
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一个家庭都关系着整个社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