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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诉讼时效起算解析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当前,施工项目上下游合同争议诉诸法院的情况日益普遍,诉讼时效直接决定维权成败——一旦超过时效,债权将丧失法律强制保护。结合典型案例,本文重点解读工程索赔诉讼时效的适用及起算规则。
  2014年12月29日,华庭公司就幸福小区项目进行招标,民生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价4848.87万元、总工期540日历天。2015年1月30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概况、工期、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2017年3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华庭公司以民生公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工期延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民生公司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时以华庭公司未按约定在28日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为由,主张其丧失索赔权利。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工程索赔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因此,索赔权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其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民生公司的二审抗辩未被采纳。
  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工程索赔(重点为工程款索赔)诉讼时效起算需重点关注以下4点:
  1.一般起算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程款债权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时效期间为3年。若时效届满,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债权将变为自然债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未结算工程的起算规则:若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无法确定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诉讼时效自工程款确定之日起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工程未交付、价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工程竣工后未结算的,欠款数额未确定、给付期限不明确的,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需特别注意,质保金并非工程款,其诉讼时效自双方约定的返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可能早于结算款支付时间。
  3.特殊情形下的起算规则:针对施工合同无效或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分三类处理:一是合同约定了付款期限、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是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付款期限也无效,或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工程款已结算的,诉讼时效自实际结算之日起算;三是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付款期限无效或者施工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工程款未结算的,诉讼时效自工程价款可确定或具备结算条件之日起算。
  4.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限:债务方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必须在一审期间提出;一审未提出、二审才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仍需履行相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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