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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法律效力辨析及合同履约建议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近期某项目业主以“中国人民银行多年未公布新贷款基准利率、当前贷款均参考LPR定价”为由,向集团公司发函要求变更投资项目合同条款,主张原合同中“基于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算投资收益率”的约定已无法律效力,核心疑问随之产生:贷款基准利率是否真的失效?
  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需明确贷款基准利率的定位与法律依据。贷款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指导性利率,曾是所有银行制定贷款利率的核心“锚点”与计算基础,而利率政策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与实施由央行依法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央行可根据货币政策需求,通过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划定利率浮动范围等工具调节社会资金供求,贷款基准利率正是这一政策的重要实施载体。
  我国贷款利率机制的发展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统一管制阶段,从新中国成立至2013年,央行公布统一法定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严格依此执行,仅部分贷款允许有限幅度浮动,且浮动比例与下限由央行明确规定;第二阶段是利率市场化探索阶段,2013年至2019年期间,央行逐步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管制,浮动幅度不断扩大,但原有贷款基准利率仍持续存在并执行;2019年起进入LPR改革新阶段,此阶段央行未再公布新的贷款基准利率,转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LPR由20家代表性银行定期报价,经剔除最高价与最低价后计算平均值得出,更贴近贷款市场实际情况,因此成为新发放贷款的主要定价基准。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以来LPR呈持续下降趋势,直接导致部分业主要求调低投资项目收益率。
  但必须明确的是,LPR与贷款基准利率并非完全取代关系。从央行权威界定来看,2019年央行第15号公告明确,各银行新发放贷款应主要参考LPR定价,浮动利率贷款合同需以LPR为定价基准,但存量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2024年央行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进一步指出,贷款基准利率目前尚未取消,最后一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10月24日,调整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325号)。还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的适用范围,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虽提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LPR”,但结合《九民纪要》全文及上下文可知,该表述仅为明确民间借贷利息司法保护标准的调整——由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改为LPR的4倍,并非否定央行货币政策;且《九民纪要》已明确“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其效力无法替代央行对贷款利率的权威解释。
  综合来看,当前LPR作为更贴近市场的利率标准,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但贷款基准利率并未取消,仍具备法律效力。具体到合同履约,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贷款基准利率作为投资收益率的基数标准,该约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依法履约。若需变更原合同条款,合同各方可通过协商达成新协议,但绝不能以“原合同约定无效”为由强制变更,而应基于公平公正、平等协商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目的、效益成本、市场环境、社会责任、审批流程、合规管控要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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