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中,部分项目部与欠款方签署的封账协议里,常出现“债权方自愿放弃通过起诉、举报等方式主张债权的权利”等类似条款。这类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达成预期目的?通过一则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深入探究其中法律逻辑。
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黄某就职于骋实物业担任保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2015年12月 30日晚,黄某在值班室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在多人见证下,骋实物业与黄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其中明确:黄某受雇于骋实物业,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骋实物业一次性支付9万元作为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黄某家属收取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家属自愿放弃差额赔偿、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各项权利,以及仲裁、诉讼权利,且骋实物业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协议签订后,黄某家属向浦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黄某与骋实物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该请求后,骋实物业以协议约定家属放弃诉讼仲裁权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在此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权利”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审理认定,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就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民事诉讼法未明确授权当事人处分起诉权的情况下,擅自约定放弃起诉权,实质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黄某家属有权就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这一案例揭示,即便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诉讼权利,此类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面对类似问题,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明晰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需满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求及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管辖等条件;第一百二十六条强调,符合条件的起诉法院必须受理。可见,是否存在不得起诉的协议约定,并非法院立案审查的内容。
二是参考司法实践:虽然法律未对“放弃诉权”约定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多遵循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的处理方式。诉讼权利作为民事主体基本权利受严格保护,不过在特定情境下,基于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合理约定推迟行使诉权。为规避条款无效风险,可设定明确的诉权行使期限或合理延期条款,避免直接剥夺对方诉讼权利。
三是合理约定权利:法律兼顾公平正义与当事人自主意愿。当争议事项通过和解或调解全部履行时,可在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再起诉,但需严格把控适用范围与条款内容,并设置违约条款。如此既能防止约定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也能在对方违约时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