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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的解除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还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即可不再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合同解除仍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解除不当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0年12月,B公司与A项目部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其向A项目部供应砂石料,数量为25万吨。合同签订后,B公司为履行合同投入资金购置了机器设备,租赁了场地和铲车、雇佣了管理人员和工人,之后开始向A项目部供应砂石料。
  2011年5月下旬,A项目部以自建洗砂场及用料较少为由,拒绝B公司向其供料。此后B公司多次找A项目部协调解决,项目部只口头承诺协调,但迟迟未予妥善处理,致使合同后续未履行。在此期间,B公司多次向A项目部发函要求处理,但A项目部均未予回复。
  2015年3月,B公司以A项目部所在的法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除《砂石料采购合同》,并赔偿B公司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金额225万元。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砂石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B公司为A项目部供应25万吨机制砂(水洗),且只为A项目部一家供货。B公司购买了相关设备、租赁铲车和场地并投入生产,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原被告双方正常供货结算,但之后A项目部一直未再通知B公司供货,A项目部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A项目部提交相关证据欲证明B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出现停产、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供货的抗辩主张,但这些证据材料系A项目部单方制作,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A项目部已将B公司供应机制砂不合格情况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反馈给B公司,并要求其改进质量。关于A项目部提出的B公司没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措施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砂石料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A项目部于2011年10月后未再通知B公司供货,B公司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通过邮寄“执行情况报告”的方式督促A项目部履行合同,A项目部一直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B公司不宜撤掉相关供货的准备工作。同时,除必要的场地租赁费及场地看护费以外,B公司把铲车租用期限由3年减为2年,在2012年只支付一名员工工资,因此B公司已经尽量做到减少损失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考虑B公司的机械设备使用、磨损及折旧情况并扣除原A项目部双方正常结算期限的期间费用,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砂石料采购合同》,并判决A项目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不满足我方要求,不是置之不理就可以了,一定要履行合同解除手续,防止后续发生纠纷而产生损失。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招标采购阶段,应积极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采购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可对投标人的资质、营业能力、垫资能力、供货业绩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资信和供货实力。
  二是应保证合同结构完整,既要考虑权利义务条款,也要考虑违约后的处理条款。比如本案涉及的《砂石料采购合同》即存在合同条款不尽完善的问题,合同中虽然对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对于对方的履约时间、履约标准、违约后处理方案等约定不完善,导致对方出现违约事项时,项目部无法根据合同条款获得明确处理方案,也无法明确对方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和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
  三是要做好合同履约跟踪管理,发现对方违约时,应及时催告其履行合同义务,并锁定违约证据,形成处理方案。首先,当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事项时,应当及时催告其履行义务,对相关函件作出必要回应;其次,对于合同相对方的违约事实,应当及时固定有效证据,如果供方履行义务与合同的约定不符或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到场,并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或委托具备检验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在检验报告出具后,将检验报告作为函件附件,一并送达对方,留存送达记录;最后,如合同对相对方的违约后果及处理方案约定不明,可在催告后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违约责任及处理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当合同终止时,应当及时与交易相对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锁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避免存在遗留问题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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