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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模式危害大,管控不力要担责(上)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近期,隧道股份与华邦建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案。该案的诉讼历时4年,历经重重困难,最终隧道股份成功实现案件胜诉及款项的全部回收。该案分本诉和反诉两部分,本诉部分实际挽回损失13847.11万元;反诉部分避免损失19009.51万元,为企业挽回了大量损失,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该案的处置,也反映出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本期和下期《每月说法》,将对该案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以期对项目管理有所启发。
  该案的起因是:2007年11月10日,隧道股份中标天定至定西高速公路TD3标段土建工程项目,与业主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甘肃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隧道股份承包其发包的连霍国道主干线(GZ45)天水至定西高速公路TD3标段土建工程,具体为K160+400至上K166+890(下K166+850),全长约6.490km,合同总额约3.387亿元。在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文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分包人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2008年3月15日,隧道股份与华邦建投签订《联合施工合同》,约定共同组建GZ45天水至定西高速公路TD3项目经理部,隧道股份派任项目经理,华邦建投派任项目副经理。在《联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为“甘肃天定高速TD3标段全部工程”,工程质量按照业主与隧道股份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华邦建投按照业主与隧道股份的合同约定负责施工、修补缺陷、竣工验收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以及承担合同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华邦建投必须按设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如出现质量问题,处以返修费用2%的罚金。此外,合同还约定“甲方(隧道股份)向乙方(华邦建投)收取与业主结算工程款总额4%的管理费(包括变更、索赔、材料调差等费用)”。
  之后,华邦建投进场施工,隧道股份也成立了项目部,并派驻了项目经理等少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华邦建投工程进度不如预期,隧道股份与华邦建投另行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对工程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隧道股份也自行施工了少部分工程。
  2011年5月,天定高速公路TD3标段秦州隧道工程完成交工验收并通车试运营。在试运营过程中,甘肃省公路质量试验检测中心对天定高速公路进行了检测,《试验检测报告》显示:秦州隧道上行线、下行线混凝土厚度合格率低于90%(低于90%的评定为不合格),衬砌回填空洞、混凝土抗渗性等也不达标,隧道存在严重影响行车安全及结构安全的病害和隐患,需及时进行维修处置。应业主要求,隧道股份自行维修并委托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秦州隧道上行线缺陷部分进行了维修,产生约2276.17万元维修费用。
  2018年1月,业主函告隧道股份,称秦州隧道工程仍然存在质量缺陷,并随后发函要求隧道股份对是否自行修复进行明确答复,隧道股份复函表明将按要求组织开展涉案工程后续维修工作。此后,业主向隧道股份发送《关于立即开设秦州隧道质量缺陷处治资金专用账户的函》,要求隧道股份开设涉案工程秦州隧道质量缺陷自行处治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秦州隧道处治施工预算1.848亿元打入专户,后经多方努力协调,隧道股份按20%先期打入3696万元处治施工专项资金。
  2019年1月起,隧道股份按业主要求开立专用账户开始开展维修工作。2021年初,隧道股份完成隧道的维修工作,同年4月20日业主对维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在整个缺陷整治过程中,华邦建投经隧道股份多次催告维修未果,隧道股份于2019年1月24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邦建投承担维修费用1.8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18亿元。随后,华邦建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隧道股份及业主提起反诉,要求隧道股份和业主支付工程款、变更款、材料调差及利息等费用共计2.46亿元。
  因本案涉及的工程内容较多,诉讼时发现部分资料已缺失,处理过程极为复杂。隧道股份和华邦建投之间的核心争议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缺陷产生的原因,是施工造成,还是地质、设计等原因,或是多种复杂因素共同造成了缺陷后果的产生。二是关于缺陷整治的具体费用,应该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还是以缺陷内容及设计的修复方案来确定?
  关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及项目管理的教训,请参阅下期《每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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