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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劳务分包早已司空见惯。随着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对违法分包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游走在违法边缘的劳务分包被处罚,一些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企业带来了一定损失。那么,如何避免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况?
  要避免出现劳务分包合同无效,首先要搞清楚哪些情况会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是合同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是因劳务分包人的挂靠行为承揽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也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无效。上述法规已明确规定挂靠行为是被严令禁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也是无效的。挂靠基本可以等同于借用资质,在劳务分包领域主要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
  三是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分包人。不具备劳务资质劳务分包人包括自然人和不具备资质的组织,其中最典型的也是最常见的是将劳务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也就是“包工头”。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住建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是劳务作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的规定,总包项目的暂估价里面的劳务分包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也就是达到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
  五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建筑法》和《民法典》均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六是以劳务分包为名,行专业分包之实的。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只能提供劳务作业,若提供主材和大型机械,则涉嫌假借劳务分包的名义,事实上却是专业分包,将导致合同无效。
  熟悉以上规定以后,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范和避免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风险。总结起来,需要注意的就是六个方面:查主体、防挂靠,看资质、重招标,自己干、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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