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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顺序,已付款算作本金还是利息?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2012年,我集团某项目因提交履约保证金,与分包商签订协议,约定由分包商指定第三方代为该项目提交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项目中标后由我方返还给第三方。如逾期返款,需按月息2.5%的标准支付利息。
  2013年10月30日,协议约定的本金和利息付款时间到期。但项目未一次性支付2000万元给第三方,而是分多笔对款项进行了支付,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2014年7月。
  之后,项目以为2000万元本金已支付完毕,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与分包商办理了结算。
  2019年,第三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我方支付本金及利息共约2900余万元。其理由是:项目之前未按约定时间支付2000万元,已产生逾期付款利息,因此后面支付的金额应当先支付已经产生的利息,剩余金额才算作偿还本金。照此方法计算,项目之前支付的2000万元尚剩余977余万本金未支付,而按照约定的月息2.5%的利息标准,截至2019年已又产生近2000万元的利息。
  这样的案例并非个案。近年来,我集团已发生多起供应商、分包商起诉我集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类似案件。
  那么,按照合同向对方支付款项,究竟是先支付本金还是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由此可见,法律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是十分清晰明确的,如果已经产生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利息,那么支付的款项默认先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然后再支付利息,最后才支付本金。通俗的说就是“先息后本”。
  我们再回到上述案例,《民法典》是2021年1月1日才生效的,而案例发生在2012年,那么应该按什么规定计算利息和本金的支付顺序呢?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生效以前产生的行为无法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上,《民法典》关于本金和利息偿付顺序的规定并非新规定。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就已经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不管是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我方项目支付分包商的款项,都应当在支付完有关利息之后才支付主债务。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款项偿付顺序,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结合我集团目前的资金状况,一旦款项未能按时支付,则面临债务不断扩大的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此类法律风险呢?
  首先,要在合同中对付款顺序作出明确约定。《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当事人没有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进行了约定,且该约定不违法,那么就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特别是涉及借款、代付款性质的各类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债务方的所有付款,均优先用于偿付主债务本金,所有主债务本金清偿完毕后,才清偿利息等其他债务。”这样便可以尽早把本金锁定,防止债务无限扩大。
  其次,对于各类合同,在主债务本金支付完毕后,应及时签订封账协议,或者让收款方出具书面收据,并在其中载明类似“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已支付完毕,合同各方对合同所有款项均无任何争议”或者“我方已收到该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货款(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不再就该合同向债务方主张任何款项”等内容,防止相关方在后期另行主张各项损失。
  再次,关于各类合同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各单位仍需予以高度重视。上述案例中约定月息2.5%的利息标准极高,折合年化利率高达30%!三年多就可让本金翻一番,由此造成的损失极大。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对于我方有付款义务的各类合同,统一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约定违约金,特殊情况下也绝不能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坚决杜绝约定高额违约金,以防产生巨大损失。
  最后,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并不等同于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一般不同时支持,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又支付违约金,则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得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只需择其一进行约定即可,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标准仍应按照上文提到的注意事项来进行,以尽可能地防止违约产生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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