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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应该注意些什么?
□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2021年,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较往年有所增长,特别是买卖合同纠纷,占法律纠纷案件总数的80%以上。同时,涉及集团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也大量增加,给集团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对整个公司而言十分重要。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关于财产保全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在诉讼中,最常见的保全方式为冻结银行账户,其他常见的还有保全土地、不动产、机动车、机器设备等财产。在我集团涉及的财产保全案件中,保全方式均为冻结银行账户。由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有以集团公司名义设立的项目部均用集团公司的营业执照开立账户,所以经常出现是A项目发生的案件,却被法院保全了B项目的银行账户。虽然这种情况经常给项目管理带来不便,但从操作上讲并不违法。
  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也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法院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即可。因此,财产保全有可能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如果确有保全错误,财产所有人可以向申请人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担保的方式以保单、保函、现金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较为常见。
  关于财产保全,我们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我方作为原告的案件,要尽可能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方转移财产。特别是对于被告履约能力不强、财产难以被执行的,要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日后发生不能执行的风险。同时也要注意保全范围,不能保全超出诉讼标的之外的或者不必要的财产,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责任。
  二要注意关于保全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最长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和股权最长查封、扣押期限为三年。我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到期前及时申请续期,防止保全到期后财产被转移。
  三是对于超额保全的,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解除超额部分的保全。实际中,经常发生重复冻结的情况,例如法院需要冻结1000万元,A账户和B账户都只有500万元,但法院给两个账户下达的裁定都是冻结1000万元,在后续两个账户都有资金进入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司在实际上被保全2000万元。这种情况,可以在其中一个账户中预留充足额度后,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保全。
  四是要积极采取措施提供反担保,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解除保全反担保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法院要求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供反担保,有的法院也可以接受保函或不动产抵押等其他形式。在资金链高度紧张且法院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可以在取得法院同意后,提供相应形式的反担保,解除对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五要注意部分账户不能被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此外,工会经费集中户、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党费账户等特殊类型的账户法院均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如果各单位发现特殊账户被保全,应当第一时间同法律合规部门联系,确为保全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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