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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中)
□集团公司法规部 田金龙
  上期《每月说法》,我们了解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并介绍了《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现实意义。本期《每月说法》,我们对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此次《公司法》修订,需要关注的修改内容如下:
  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有限责任公司由完全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今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按章程规定在5年内缴足出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2024年7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最迟需要在2032年6月30前缴纳完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最迟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纳完毕。
  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最大区别,是董事会是否享有发行股份的决定权。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发行新股(增加注册资本)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享有发行股份(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权。在授权资本制下,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自由决定股份的发行,而无需征求股东会的同意。授权资本制有利于实现公司在筹融资过程中的便利性和自主权。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可以并行,公司可以选择使用。两种制度各有优劣,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理性、自由地选择采取授权资本制或者法定资本制。
  三是删除了过去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今后资本公积金可以依法用于弥补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四是新增简易减资(形式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2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五是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经催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失权并非唯一选择。董事会是行权主体,是否让股东失权,由董事会基于公司利益最大化考虑而进行抉择。董事会可以决议让股东失权,也可以决议继续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在决议失权时,董事会会议要规范进行,避免出现决议瑕疵。
  2.优化公司治理体系
  一是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股份有限公司也可采取单层制治理模式。国有独资公司也可采取单层制治理模式设审计委员会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二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本次修法大大提高了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与小型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小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三是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如果设董事会,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应为3人以上,没有上限,具体由公司章程自治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述规则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四是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宽,除了经理外,不再局限于董事长,其他执行董事也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下期《每月说法》,我们将继续对股东权利保护、公司设立及退出制度、国家出资公司有关规定等方面继续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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