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配套制度也同步施行。《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与每一个公司也密切相关。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新《公司法》精神,领导班子要带头学,法治工作队伍要重点学,干部职工要普遍学,全面、准确、主动抓好贯彻落实。往后三期《每月说法》,我们将对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予以解读,以帮助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最新法律动态,提升依法治企水平。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发布实施,此后经过五次较大规模的修订,此次修订是第六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三十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如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有的制度如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相应任务要求。
《公司法》的修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重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具体部署。修改《公司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巩固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修改《公司法》,为方便公司设立、退出提供制度保障,为便利公司融资投资、优化治理机制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性选择,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是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
三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修改《公司法》,健全以公司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设立、运营、退出各环节相关当事人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
四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修改公司法,完善上市公司资本、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了解了《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和现实意义,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公司法》修订的内容。下期《每月说法》,我们将对《公司法》修改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