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作为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对项目成本的影响显而易见。在项目管理中,物资采购的结算问题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部分项目在材料款支付完毕后仍发生法律纠纷,教训十分深刻。本期《每月说法》就通过案例来谈谈采购结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1年6月,因建设某铁路项目需要,中铁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大连A公司为项目的钢材供应商,双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约定: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与买方按月签订对账明细确认各期欠款金额;各期款项应于对账明细签认后30日内支付全部金额的95%,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供应结束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包括电汇、承兑汇票支付等。
A公司随后开始向中铁公司供应钢材,至2011年10月,共计供应钢材13122.6吨,货款总额为6615.7万元。过程中,中铁公司根据资金状况不断付款,于2012年6月18日将前述货款总额支付完毕。
本金结清后,A公司认为中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长期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导致其资金链断裂,造成了巨额损失,数年间不断向中铁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协商未果后,A公司于2016年8月向沈阳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公司赔偿履行合同过程中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1708万元,其中包含:因中铁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逾期付款导致A公司资金链断裂所支出的财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借款费用;中铁公司因不履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给A公司造成的财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借款费用;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日均费用率(1.08‰)*天数进行计算;采用承兑汇票支付货款所造成的贴息费用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12年6月18日中铁公司将货款本金结清,但是未曾向A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也未签订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明确放弃追究中铁公司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A公司有权主张中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A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因中铁公司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经营管理费用、借款费用等损失,法院认为此三项费用系A公司自身运营所发生的费用,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予支持。关于承兑汇票的贴息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包含了承兑汇票支付,因此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中铁公司将部分货款采用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A公司过程中予以接受且并未提出异议,故不予支持A公司此主张。最终,法院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判决中铁公司赔偿A公司逾期付款损失191.4万元。
通过该案可以看出,在材料采购中即使本金已付清,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为防范此类风险,在采购结算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重视与债权人沟通。在实践中,由于发包方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原因,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情况普遍存在,但其中绝大多数并未转化为诉讼。本项目完工后中铁公司原管理人员调离,新的收尾负责人未与债权人进行对接,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无门,付款也一再迟延,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致使其诉诸法院。
二是谨慎签订对账单、结算协议、封账协议。对于买方而言,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卖人提供一张详细载有供货金额及时间、支付金额及时间、逾期付款金额等栏目的结算单(对账单)时,应当慎重签订,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后,该结算单(对账单)就是充分证明买方存在逾期付款事实的证据,且通过该证据可以清晰算出各阶段违约金数额,建议此时概括性地注明欠款金额大小即可。此外,对账单的时间应当写实际对账日,不能写成今天对账但过去x年x月x日已欠付x元的描述。例如:2016年双方对账,但在对账单中写道:“截至2013年,欠付货款200万元。”因为在法院审理时,往往会判定自2013年起就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封账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总金额、已付金额、欠付金额等全部信息,并在封账协议中明确“全部货款本金结清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等约定,规避债权人就我方过程中违约行为主张权利的风险。
三是严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的,应当重点关注违约责任是否较重、违约金是否存在上限等问题。本案中合同未约定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审判实践中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50%,若根据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使用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上限则可大幅降低违约责任金额。
四是要增强证据管理意识。合同履行存在违约的,应当在双方分歧不大时签订谅解书、补充协议、在月度结算时增加免责约定等形式提前化解风险;对前述资料应当重点、专人保管,必要时以物资档案的形式进行留存,避免后期发生诉讼而对免责事由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