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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效力如何?
□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田金龙
  近期,审计部门在对某分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分公司对外签订了大量合同。关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审计部门向法规部门进行咨询。对此问题,我们在此进行解答,以供大家加深理解,共同防范法律风险。
  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一个概念。公司因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也可以说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由此可知,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因业务需要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代表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而这经营活动,当然就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分公司是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究其本质,应当属于代理行为。分公司从本质上来看,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
  既然分公司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代理人,那么就应当适用代理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同时,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以上规定,我们把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讨论。
  一是分公司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此种情形无需总公司追认,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即当然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各级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分公司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无需总公司特别授权,即认为有效。
  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种情形一般以合同无效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6505号”民事裁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即认为:“如果允许分公司独立对外担保,将导致通过分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将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架空。因此,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同时提供公司的书面授权和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担保合同相对方的融资担保公司系专业的融资机构,对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明知,其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审查公司对该分公司是否授权,也未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说明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证明其系善意相对人。应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三是分公司没有本公司授权或超越本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经本公司的追认才能生效,相对人也可催告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追认,但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除外。根据有关司法判例,分公司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被总公司授权;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合同相对人相信该分公司有授权的事实与理由;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知道该分公司无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法人。
  以上三种情况针对的都是已注册的分公司。除此之外,还存在分公司未注册的情形。在未注册的情况下,分公司与项目部等临时设立的机构具备相似的法律地位,因其不具备经营资格、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签订合同的人员经过总公司授权或合同经过总公司追认,则合同仍可能有效,合同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在了解清楚以上内容后,我们有如下管理建议。
  一是对于集团内部的分公司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分公司可能给总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不进行实体经营的分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尤其应当注重对于其印章、授权的管理,防止给集团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二是如果和其他单位的分公司发生业务,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慎重审查起营业资质及授权委托,必要时由其总公司进行背书,以进一步明确总公司的责任,把合同责任承担落到实处,防范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而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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