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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七:侵权责任编
□集团公司法规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共十章九十五条,主要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演变而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产品责任等内容,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等具体侵权责任内容。其亮点有以下几点。
  1.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规定修改为“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该规定改变了原有的“列举+兜底”保护民事权益的模式,而改为“概括”的模式,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从而真正实现了旨在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法院在现有模式下面对具体案件时,可以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本条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和利益相对应,至此,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都将受到保护,而不会出现遗漏偏差或者认识分歧。
  2.公平责任中“公平”的回归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责任规则的本意在于调和受害人遭受损害但得不到赔偿的状态,但由于《侵权责任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表述,导致公平责任的适用存在较大弹性,加之“公平”理念的泛化和异化,司法实践中一度出现公平责任被滥用的情况。《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由“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此改动无异于“四两拨千斤”,寥寥数语,却将原有的弹性降至最低,即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判决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进言之,公平责任的适用被确定在了更为妥适的范围,司法的自由裁量空间得以合理限缩,这就从根本上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让公平责任彰显公平之光。
  3.免责事由进一步扩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扩充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免责事由,即“自甘风险”和“自助行为”,以回应现实之需。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自愿承受某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民事自助行为,是权利主体为实现与保护其合法利益,于情势紧迫且公力救济所不及之时,采取自力使权利恢复到未被侵害的状态,或对加害人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加害的适法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增设了自助行为制度,弥补了立法空白。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如果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则设计既显示了立法者对自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也体现出对自助行为适用的严格规制,同时严格把握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暗含的是立法的审慎态度,发挥着立法的指引功能,从根源上避免自助行为制度在实践中被滥用,是彰显私权时的理性克制。
  4.网络侵权规则的细化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事件常有发生,网络侵权案件成为当下高发的侵权案件类型。在侵权责任法中,仅有一条规则用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此种立法供给显然无法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现实需求。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网络侵权规则进行了细化和纵深,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对网络侵权“通知-删除”规则进行了完善。新规则要求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也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采取的措施,采取了较灵活的立法表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二是增加了“反通知”规则,即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三是相较于旧规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后加入了“应当知道”,这是对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的提高与加强,对于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不知晓存在网络侵权情形的,仍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平台同样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5.高空抛物规则的多层次更新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责任认定相关规则进行了多层次的完善。首先,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这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形成了对当事人行为的指引;其次,明确一旦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同时,新规则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进行调查,以查清侵权人,这有助于打消侵权人的侥幸心理,不“连累”无辜的他人,为实质公平提供可能,促成良好风尚的形成。此外,经公安机关调查仍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些规定全方位保护了高空抛物受害人,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立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以多层次、多维度的立法保障合法权益,促使公民践行“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也保护了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美好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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