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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六:继承编
□集团公司法规部
  《民法典》继承编共四章,四十五条,主要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演变而来。《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产的处理等与继承相关的内容。继承编虽然篇幅较小,但其地位在《民法典》中也很重要,其亮点有以下几点:
  1.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现行《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使用列举的方式,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而《民法典》继承编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社交账号等都概括其中,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2.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继承编在现有《继承法》基础之上新增两种丧失继承权情形:一是隐匿遗嘱。现有《继承法》第七条丧失继承权情形中的第四项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民法典》继承编在第四项中增加了“隐匿”二字。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一种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为严格尊重被继承人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诈、胁迫手段的继承人的警示、惩戒力度,《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使用欺诈、胁迫手段妨害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情节严重的可剥夺其继承权。除此之外,对于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前提条件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3.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也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特色。即继承人如果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胁迫、欺诈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款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尊重了被继承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其宽恕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的应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而恢复其继承权,还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给予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给予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
  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新设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因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所以,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只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且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情况下。
  5.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继承编首次将遗嘱信托写入法律,意义重大,是对现实需求的法律回应。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确立了遗嘱信托的合法性。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难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
  6.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时代的发展也让遗嘱形式愈加多元化。《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但继承编也规定了“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此外,《民法典》继承编将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规定同一条,明确规定了录像遗嘱的形式制作要件,即“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7.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一些被继承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现行《继承法》规定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有特别的规定: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即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民法典》继承编把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删除,就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的比较简陋,仅仅是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所拥有的财产种类、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使财产状态变得不稳定的因素和风险也越来越多。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9.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仅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有,至于这些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将来用于何处,现行《继承法》无任何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则明确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样不仅可以最大化的发挥无主遗产的利用价值,更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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